因為23號內容較多,分上下篇
本篇為1001218-1001225周整理法規命令上篇,內容是1001218-1001221的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
100.12.19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四)」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101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自100年12月19日生效
詳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廢止「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廢止「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自即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第 24 條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停止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考試院令: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考試院令: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修正發布第 5~9、11~13、20 條條文;除第 8 條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令: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
除發布第 18 條條文
100.12.2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5點附件2之1「活魚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附表,
自100年12月26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 33 條
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檢疫物之檢疫條件及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區與非疫區,以禁止或管理檢疫物之輸出入。
(100.12.2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5點規定及其附件2之3「自澳大利亞輸入供人食用活鰻魚及活鮑魚之檢疫條件」,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100.12.2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防內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防內賊)
行政院令:訂定「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財政部令:修正「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4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四、國有財產價格,必要時得委託政府機關、適當機構、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查估。
五、國有不動產價格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 國有土地之價格,應逐筆查估。
(二) 屬於取得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其價格以開發後之價值計估,並得按國有土地占整體開發面積之比例減除開發成本;所減除之金額,不得超過該國有土地計估價格之百分之三十。
(三) 國有建築改良物之價格,應逐棟(戶)按其重建價格減除折舊後之餘額估計。但已超過耐用年限者,得依照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現值計算。
(四) 國有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基地之價格,應按各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基地一併查估。該建物及基地總價減除前款查估之建築改良物價格後,為基地價格。私有區分所有建物使用之國有基地,其價格之查估亦同。依上述規定查估之基地價格,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得將房地總價依建物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該建物當年期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總額之比例,分算建物價格與基地價格。但分算後之基地價格如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基地價格,而房地總價減除該基地價格後之餘額為建物價格。
(五) 國有農作改良物之價格,參照當地地方政府規定之徵收補償標準查估。
(六) 國有林產物之價格,依照林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查估。
(七) 天然資源之價格,依照有關法令查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公告「桃園高榮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自即日生效
壹、類別 沼澤生態系。
貳、範圍 桃園縣楊梅鎮高榮里仁美段167地號
參、面積 1.11公頃
肆、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縣(市)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
內政部令:修正「違反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