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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100.12.19

修正「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院令:本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已於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本院處務規程除另有規定者外,亦同。各行政規則內容涉及現行本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本院各單位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01年1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改由調整後之本院相關業務處承接辦理


內政部令:核釋「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2第2項規定,有關限期補正執行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令:依「建築師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其執行方式,應經公立醫院相關專科醫師認定,因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致不能執行建築師業務者,方有該款規定之適用,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令:修正「提升勞工基礎數位能力研習計畫」,自101年1月1日生效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未具備基本電腦操作及網路運用技能之勞工,爰規劃辦理短期基礎電腦研習,以強化其電腦操作之能力,進而提升其職場技能,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訓練對象如下:

(一般勞工。

(失業者。

(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或政府辦理就業促進相關措施之進用人員。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進用人員,於工作時間參加本計畫之研習,應經用人單位同意。

職訓中心應將每月之研習人數及經費執行數,於次月五日前送泰山職訓中心彙辦。

各就服中心對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訓練對象,除提供線上學習外,經簡易諮詢確認有參加本計畫研習意願後,應開立學習券(格式如附件二),使其參加本計畫之實體課程。

培訓單位應於開課後一個月內完成實體課程。

十、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訓練對象參加本計畫研習之實體課程以一次為限。

學習券持券人應自發券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止,經培訓單位通知開課後,辦理報到;未報到並經其簽認者,該學習券即失其效力。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令:訂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獎勵民間建築物智慧化改善作業要點」,自101年1月1日生效

 

100.12.20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令:廢止「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補助非營利組織辦理職涯發展活動要點」,自101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修正「臺灣省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第4點附表2農會業務績效計算表,自101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政風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行政院新聞局令:訂定「一百零一年度參與國際流行音樂活動及赴海外研習補助要點」,自101年1月1日生效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優秀流行音樂團體、歌手及流行音樂領域人士參與國際流行音樂活動及赴海外研習,以開拓我國流行音樂市場,並促進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100.12.2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廢止「十大經典農漁村選拔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保險業投資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相關事宜,自即日生效


修正「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100.12.2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修正「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教育部令:訂定「教育部獎補助外國人士來臺短期研究要點」,自101年1月1日生效

(100.12.23)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獎補助外國人士來臺短期研究或研習華語文要點」,並修正名稱為「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作業要點」,自101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令:修正「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6點、第21點規定,自101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令:修正「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第6點、第21點規定,自101年1月1日生效

行政規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令:修正「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4點規定,自101年1月1日生效


勞工保險局令:修正「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補助要點」第2點、第3點規定,自101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訂定「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審查要點」,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申請案,執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五條之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指從事農業學術研究、教育或推廣工作,或從事農業生產、製造、運銷及休閒農業工作者,且其來臺活動有助兩岸農業發展或交流。

國內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者,應依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備齊下列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申請


10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政府財政金融綜合統計辦理要點」


 

經濟部令:修正「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微型園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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